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成后,对施工升降机的检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GB/T 10054 - 2005第6章中对施工升降机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 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建筑起重机械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升降机安全性无法保障,严禁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